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

索引号:sbxswj -/2023-0817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1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水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 王**

身份证号码: 53232219******

联系地址:双柏县鄂嘉镇***

联系方式:15125******

经2023年7月7日查实,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相关采砂手续的情况下在礼舍江边麻底河段大箐咀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内违规采砂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双柏县水务局违法案件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

2、扰动地表照片。

本机关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7个工作日内整改恢复原貌;

2、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到双柏县水务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双柏县水务局

2023年7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下载